| 那曲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清单 | |||||||||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 名称 |
职 权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行使 主体 |
承办 部门 |
备注 |
| 项目 | |||||||||
| 1 | 行政 处罚 |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三号)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追回财政性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违反本法规定,虚构、伪造科研成果,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或者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件。 【自治区部门规章】《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实施办法(暂行)》(藏科发【2019】270号)第五条:规定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计划项目主管部门、科技计划承担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本办法对科研诚信失信行为管理。 |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事实应予以立案。确定承办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调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予以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意见。 告知责任:制作告知书,送达相对人,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及听证主持人提出处罚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送达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对人,并告知有关诉讼权。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专利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专利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20号)第六十一条: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一)干扰、阻挠、拒绝行政执法监督的;(二)被举报、投诉经依法审查被确认违法的;(三)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四)隐瞒案件事实、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权谋私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科技局 | 规划法规科 | |
| 2 | 行政确认 |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 【地方性文件】《2023年那曲市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六条:科研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预算管理工作。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单位资质审查、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和验收、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地方性文件】参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下发《年度那曲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各县(区)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和推荐申报项目。区内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区)科技局负责审核推荐。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审核推荐;区外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级(含)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 |
受理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申报材料后,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审查责任: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再报市政府。 决定责任:项目指南建议,由市科学技术局通过公众号“创新那曲”向社会予以公示。 送达责任:市政府确定后,签订任务书。 事后监管责任:按照《2023年那曲市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要求,科技局根据职责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申报材料审查时,做出不公正审查结果,不能公正确定认定的行为的; 2.引导干预评审专家,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出具评审意见的行为的; 3.违反那曲市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的; 4.对来信来函反映或投诉公示相关问题压件不办的行为的; 5.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章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 市科技局 | 科技专项科 | |
| 3 | 行政 确认 |
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及考核 | 【自治区部门规章】《西藏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藏科发〔2021〕149号) 第五条:各地(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直属高校和行业主管部门是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的推荐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和本行业的众创空间培育工作;2.负责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申报推荐工作;3.负责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建设单位、运营机构、名称、场地面积、办公地点、经营方向等变更事项的前置审核;4.配合自治区双创办做好众创空间认定和已经定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考核监督工作。 【地方性文件】《那曲市“双创”载体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那政办发〔2020〕9号) 第二条:是指在那曲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那曲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第十三条:“双创”载体建设扶持资金及管理费申报流程。 注:认定标准、程序参照自治区执行。 |
受理责任:运营主体编制申报(考核)材料、报送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组织评审;实地检查并形成拟认定载体建议名单;上会研究审核; 按照《西藏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那曲市“双创”载体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程序要求,对拟认定名单公示。 决定责任: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市政府上报拟认定结果(对于不予认定的,书面告知申报载体,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责任:待市政府下达批复后,及时告知载体认定(考核)结果,并按程序拨付一次性建设扶持资金或运营补助资金。 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西藏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那曲市“双创”载体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科技局根据职责对已认定载体进行监管及考核。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审查时,做出不公正审查结果,不能公正确定认定的行为的; 2.工作人员因个人主观原因,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出具评审意见的行为的; 3.违反那曲市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相关要求的; 4.对来信来函反映或投诉公示相关问题压件不办的行为的; 5.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报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章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
市科技局 | 成果转化中心 | |
| 4 | 行政 检查 |
对自治区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检查 | 【自治区部门规章】《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 :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地(市)科技局,自治区级及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园区管委会,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级高校、科研院所,在藏央企,中央驻自治区有关单位,经科技厅核准的其他单位等,其主要职责:1.建立健全项目推荐、实施管理、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等制度;2.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科技创新需求和科学问题建议;3.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项目;4.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对项目调整事项提出处理意见;5.受科技厅委托组织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6.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7.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文件】《2023年那曲市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三条 :强化资金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加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
检查责任:拟定检查方案。 处置责任:经检查情况正常的,现场填写检查记录。 移送责任:对涉嫌违法的,现场取证,进行行政处罚程序或移交有权机关处理等。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复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其他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检查前不制定计划或方案,检查工作不认真的; 2.不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检查结论性意见的; 3.在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20号)第六十一条: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一)干扰、阻挠、拒绝行政执法监督的;(二)被举报、投诉经依法审查被确认违法的;(三)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四)隐瞒案件事实、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权谋私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科技局 | 科技专项科 | |
| 5 | 行政 检查 |
对自治区级、市级众创空间的检查 | 【自治区部门规章】《西藏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藏科发〔2021〕149号) 第五条:各地(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直属高校和行业主管部门是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的推荐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和本行业的众创空间培育工作;2.负责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申报推荐工作;3.负责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建设单位、运营机构、名称、场地面积、办公地点、经营方向等变更事项的前置审核;4.配合自治区双创办做好众创空间认定和已经定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考核监督工作。第十七条:自治区级众创空间自认定下年度开展绩效考核,连续3年。绩效考核由自治区双创办和推荐部门联合开展,绩效考核采取打分制。 【地方性文件】《那曲市“双创”载体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那政办发〔2020〕9号) 第二十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回对“双创”载体安排的补助资金,并根据《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藏科发[2017]301号)、《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藏科发〔2017]302号)规定,取消其“双创”载体认定资格:1.“双创”载体违规违法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2.“双创”载体被孵化对象投诉三次以上,经查实后拒不整改的。3.“双创”载体不能按照孵化协议为孵化对象提供服务的。4.“双创”载体有骗取、套取国家、自治区、那曲市扶持资金的违规、违法行为的。 |
检查责任:拟定检查方案。 处置责任:经检查情况正常的,现场填写检查记录。 移送责任:对涉嫌违法的,现场取证,进行行政处罚程序或移交有权机关处理等。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复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其他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检查前不制定计划或方案,检查工作不认真的; 2.不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检查结论性意见的; 3.在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章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 市科技局 | 成果转化中心 | |
| 6 | 其他类 | 向自治区级奖励推荐 | 【行政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82号)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备案。 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规章】《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1年11月25日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5 次常务委员会通过)第十五条: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名:1.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2.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3.中直单位、中央管理企业;4.驻藏旅以上部队;5.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获得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杰出贡献奖的专家、学者;6.全区性专业学会、行业协会和学术团体;7.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其他单位和专家、学者。 |
受理责任:申报单位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决定责任:提出推荐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由市人民政府将提名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章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 市科技局 | 办公室 | |
| 7 | 其他类 | 向自治区级科技项目推荐 | 【自治区部门规章】《西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二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将“自然基金”纳入到年度科技计划范围。设“自然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自然基金”的受理、审查、立项和结题验收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对“自然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监管。项目实施的依托单位为各高等院所、科研院所、各地(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申报推荐与日常管理工作。 【自治区部门规章】《西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经地市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时报送项目申请材料。项目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预算规模及结构、支持方式、实施周期等。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等类别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选出拟支持项目。 【自治区部门规章】《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地(市)科技局,自治区级及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园区管委会,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级高校、科研院所,在藏央企,中央驻自治区有关单位,经科技厅核准的其他单位等,其主要职责:1.建立健全项目推荐、实施管理、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等制度;2.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科技创新需求和科学问题建议;3.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项目;4.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对项目调整事项提出处理意见;5.受科技厅委托组织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6.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7.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 受理责任:申报单位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决定责任: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提出推荐意见。 送达责任:进行公示,上报自治区科技厅。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推荐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办督促其限期1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后仍存在下列问题的,则取消其1年的依托单位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3年的依托单位资格,所属人员在4年内不得参与任何科技项目。 1.未履行保障“自然基金”项目研究条件的; 2.未履行经费使用监管职责的; 3.未对项目申请人或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4.未按规定提交“自然基金”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和验收材料的; 5.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6.不配合基金办监督、检查“自然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 7.截留、挪用、侵占基金资助经费的。 |
市科技局 | 科技专项科 | |
| 8 | 其他类 | 自治区级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 | 【行政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2.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3.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4.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5.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五条: 推荐部门,各地(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市双创办”)、自治区直属高校和行业主管部门是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的推荐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和本行业的众创空间培育工作;2.负责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申报推荐工作;3.负责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建设单位、运营机构、名称、场地面积、办公地点、经营方向等变更事项的前置审核;4.配合自治区双创办做好众创空间认定和已经定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考核监督工作。 |
受理责任:申报单位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决定责任: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召开会议会议研究确定,提出推荐意见。 送达责任:上报自治区科技厅。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章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 市科技局 | 成果转化中心 | |
| 9 | 自治区科研基地平台推荐 | 【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行政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五条: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市)科技局是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支持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2.结合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和推荐工作。3.对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4.协调落实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基础条件,协调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5.协助本部门、本地区推荐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开展年度报告、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暂行)》第六条: 区(中)直有关部门、地(市)科技局及有关在藏单位,是自治区野外站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支持自治区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配合做好自治区野外站的管理工作。2.协调落实自治区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相关条件、协调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3.支持自治区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4.负责自治区野外站申报的推荐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市)科技局和中央企业是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政策,支持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2.结合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3.对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技术创新中心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建议。4.协调落实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基础条件,协调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聘任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和学术委员会主任。5.协助本部门、本地区推荐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是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中心的日常指导。依托单位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1.区科技厅、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职责:研究全区中心发展布局,制定促进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组织检查和绩效评价。2.自治区有关部门,地(市)科技、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地市科技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推荐本部门或本地区中心申报;推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协助年度材料报送、检查评估等管理工作。 |
受理责任:申报单位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审查责任:地市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决定责任:研究提出推荐意见,并向自治区科技厅上报材料。 送达责任:自治区科技厅对推荐对象进行复查、确定推荐对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章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 市科技局 | 科技专项科 | ||
| 10 | 其他 类 |
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招录 | 【自治区部门规章】《西藏自治区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管理办法》第五条:科技专干招聘工作由各市(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招聘人数按照自治区相关招聘计划执行。第二十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科技专干的业务指导、岗前培训和日常管理,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地方部门规章】《关于对乡村振兴专干、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农业农村工作专员、大学生村(居)医务人员四类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的意见》(建议补充以下条款)第二条: 四类人员由市、县区委组织部、人社局牵头,实行统一管理。招聘计划由市科学技术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报市委组织部、人社局审核,经市委、政府批准后执行。 |
受理责任:配合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开展科技专干招录、考核工作。加强对科技专干的业务指导,确保发挥作用。 审查责任:制定科技专干招聘计划,报市委组织部、人社局审核,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决定责任: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相关要求开展科技专干招录、考核工作。 送达责任:配合做好招聘、考核信息汇总、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反馈信息。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招聘过程中,相关责任人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如篡改应聘人员资料、虚构报名条件、使不符合要求着通过审核; 2.对举报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行为; 3.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章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
市科技局 | 人才服务中心 | |
| 11 | 其他类 | “三区”人才选派 | 【部门规章】《科技部 中组部 财政部 人社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 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第三部分:实施范围,主要是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困难团场。第四部分: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和管理本地区选派和培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具体实施办法,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地区方案实施的协调管理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确保本地区选派、培养工作顺利开展。 【自治区部门规章】《西藏自治区“三区”科技人才管理办法(试行)》(藏科发〔2022〕93)第七条:各市(地)科技局、各选派培训单位负责本市(地)、本单位“三区”科技人才的日常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协调,加强与受援地、受援单位的沟通衔接,向受援地、受援单位选派急需精干的科技人员;做好管理服务、绩效考核评价、经费监管等工作;负责建立本市(地)、本单位选派培训、服务日志、考核总结等档案,完成管理服务平台线上基本信息、绩效考核、成效统计、简报信息等数据填报,做好数据维护及更新工作;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其他任务。 |
受理责任:根据《西藏自治区“三区”科技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科学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三区”科技人才管理服务、绩效考核评价、经费监管等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及时汇总各县(区)、各选派单位的“三区”科技人才需求,按规定程序上报至西藏自治区科技厅,并做好选派、培训经费的及时下达工作 。 审查责任:市科技局联合“三区”科技人才成员单位,对“三区”科技人才三方协议签订情况、“三区”选派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事后监管责任:持续加强对“三区”科技人才工作的跟踪监管,定期检查科技人才服务成效、经费使用情况及选派单位后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问题反馈和处理机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组织开展“三区”科技人才工作成效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优化管理服务措施,确保“三区”科技人才工作持续规范、扎实推进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本市(地)“三区”科技人才日常管理不到位,对科技人才服务情况缺乏有效监督; 2.在“三区”科技人才工作经费管理上,若存在套取、骗取、挪用、截留、挤占、侵占、经费等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章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
市科技局 | 人才服务中心 | |
| 12 | 科技特派员选聘 | 【自治区部门规章】《西藏自治区农牧民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农牧民可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委会审核同意后推荐至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择优向县级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推荐;县级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初审通过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批;市科学技术局审批认定后报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备案,并由市科学技术局向科技特派员颁发聘书,组织签订科技特派员工作任务书。 |
受理责任:采用“乡申报-县审核-市审定”工作模式,有序开展科技特派员选任、解聘及考核工作。在工作流程推进中,市科技局加强对下级单位的日常业务指导,确保各环节规范高效,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在基层科技服务中的作用。 审查责任:市科技局负责对科技特派员选任、解聘及考核结果进行审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考核数据等进行核查,保障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与合规性。 决定责任:经市科技局审定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予以认定,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确保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和管理的统一性。 送达责任:及时将科技特派员选任、解聘及考核结果等审核情况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管理系统反馈至各县(区)科技部门。 事后责任:严格落实上级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协调解决科技特派员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加强对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的督促指导,推动其切实履行科技特派员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保障科技特派员工作持续、稳定、高质量开展。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违规干涉下级部门开展科技特派员选聘、认定工作; 2. 对有关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举报投诉,存在不予受理、未及时处理等不作为情况; 3. 未按规定时限开展科技特派员考核工作,或未及时下拨相关补助经费; 4. 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章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
市科技局 | 人才服务中心 | ||
| 13 | 其他 类 |
自治区级科普教育基地推荐 | 【部门规章】《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全国科普教育 认定由《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23年)》实施成员单位、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三类单位负责推荐。 【自治区部门规章】《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推荐规章采取属地和行业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市(地)科协、自治区级学会或自治区相关部门为本地区或本系统科普教育的推荐单位。 | 受理责任:申报单位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审查责任:推荐单位参照认定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决定责任:推荐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并向自治区科协提交推荐函等材料。 送达责任:自治区科协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择优认定,面向社会公式,颁发“西藏自治区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事后责任:推荐单位承担自治区科普教育基地日常工作指导职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干涉申报单位认定工作的行为; 2.对举报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行为; 3.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章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
市科技局 | 科协综合科 | |
| 14 | 其他 类 |
向自治区奖励科普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等予以推荐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三条: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普奖项。 【自治区部门规章】《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奖补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需要在本单位进行公式,无异议后,经市(地)科协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科协。 |
受理责任: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本单位进行公式,无异议后上报材料。 审查责任:地市科协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决定责任:研究提出推荐意见,并向自治区科协上报材料。 送达责任:自治区科协对推荐对象进行复查,确定拟表彰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对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干涉申报单位推进工作的行为; 2.对举报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行为; 3.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五十七:骗取科普表彰、奖励的,由授予表彰、奖励的部门或者单位撤销其所获荣誉,收回奖章、证书,追回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公职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科技局 | 科协综合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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